為科學、有效地管理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計算機廣域網絡系統,促進網絡系統安全的應用、高效運行,提高行業管理信息化水平,特制定《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計算機廣域網絡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計算機廣域網絡系統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計算機廣域網絡系統(以下簡稱行業廣域網),促進網絡系統安全的應用、高效運行,提高行業管理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業廣域網的主要功能是,通過中注協、地方注協及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網絡信息傳輸,實現行業管理信息及時處理和信息資源的共同利用。
第三條 行業廣域網由中注協按照統一技術、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地方注協組織實施。
第二章 硬件設備管理制度第四條機房管理制度
1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幀中繼通信設備是行業廣域網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作它用。
2計算機房要保持清潔、衛生,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無關人員未經批準嚴禁進入機房。
3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他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4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絡、行業廣域網的運行,建立檔案,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做好詳細登記。
第五條 計算機管理制度
1信息部或專職網管人員統一管理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2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報廢需經過信息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鑒定,確認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請報廢。
3使用人員如發現計算機系統運行異常,及時與信息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聯系,非專業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拆開計算機調換設備配件。
第三章 軟件應用管理
第六條 應購買和使用正版軟件。任何人私自安裝盜版軟件,責任自負。
第七條 對注冊、考試及財務等業務數據應實行專人管理。軟件使用人員應經過適當的操作培訓和安全教育方能上崗操作。
第八條 制定系統數據管理制度。對系統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設置系統管理員崗位,對系統數據實行專人管理。
第四章 網絡管理制度
第九條 地方注協遷址時,應及時到當地電信部門辦理廣域網絡端口遷址手續,同時報中注協備案,確保系統運行穩定性、連續性。
第十條 中注協統一分配行業廣域網絡系統IP地址和DNS域名服務,地方注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地方注協應建立本單位計算機局域網絡。
第十二條 地方注協局域網絡的運行由信息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
第十三條 地方注協、行業廣域網出現故障,應及時向中注協報告,并協助搞好故障檢測和維修。
第十四條 行業廣域網內與國際互聯網的連接,經由中注協網絡機房統一接口,地方注協不得從行業廣域網內自行建立出入口,以確保網絡內數據信息的安全。地方注協自行建立的國際互聯網網站,必須與行業廣域網物理斷開。
第五章 計算機病毒防范制度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有較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通知信息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
第十六條 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第十七條 新軟件系統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第十八條 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如:電子郵件),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制度
第十九條 數據保密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數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 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各單位應制定業務數據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第二十條 數據備份
1各單位對計算機內的重要數據應于每周五制作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
2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3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如報表,原始憑證),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lO年。
4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計算機信息技術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交接后的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5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第七章 操作規范
第二十一條 協會操作人員必須愛護電腦設備,保持辦公室和電腦設備的清潔衛生。
第二十二條 協會操作人員必須懂得正確操作和使用計算機,加強計算機知識的學習。
第二十三條 協會操作人員必須注意保護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對部門登錄系統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第二十四條 不得讓任何無關的人員使用自己計算機,不要擅自或讓其他非專業技術人員修改自己計算機系統的重要設置。
第二十五條 工作時間禁止上網瀏覽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嚴禁利用計算機系統上網發布、瀏覽、下載、傳送反動、色情及暴力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嚴禁利用計算機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組織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制訂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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